8月25日,海南中院对谢明中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谢明中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对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予以追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了解,谢明中因涉嫌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2008年2月1日被检察机关逮捕。8月8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以上述两罪对谢明中提起公诉,海南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一款的规定,于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谢明中委托的辩护律师出庭为其辩护。
法庭经过对大量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质证核实,在充分听取公诉人意见、辩护人意见以及谢明中本人的辩护和陈述后,合议庭进行了评议,认定:谢明中在担任海南省地矿局政治部负责人、副局长、共青团海南省委书记、中共海南省文昌市委书记期间,自1992年至2007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贿赂,折合人民币1363.8988万元、港币439.8万元、美元7.2万元、新加坡币0.3万元;此外,谢明中尚有人民币5447083.15元,港币1847000元、美元93600元、新加坡币12000元无法说明合法来源。
海南中院认为,谢明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贿赂计人民币1363.8988万元,港币439.8万元、美元7.2万元、新加坡币0.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谢明中还有人民币5447083.15元,港币1847000元、美元93600元、新加坡12000元无法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有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作者: 吴文霞 王晓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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