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八月二十五日电 (记者 张朔)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二十五日在北京举行,听取关于《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说明。此次拟进行的修正主要有三个方面,涉及贪污贿赂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侵犯公民权利犯罪等。
在这份说明中,关于加大对贪污贿赂犯罪打击力度的内容备受关注。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务的犯罪作了规定。
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提出,有些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以及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或收受财物。同时,一些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财物。对这类行为情节较重的,也应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本罪的刑法偏轻,建议加重。经同有关部门研究,鉴于这类犯罪社会影响恶劣,为适应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对其加重刑罚是必要的,建议将本罪的最高刑由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
此外,在关于破坏经济秩序犯罪的内容中,提出了对“老鼠仓”行为的处罚建议。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对利用证券、期货交易的内幕消息从事内幕交易的犯罪及刑事责任作了规定。
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中国证监会提出,一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其因职务便利知悉的法定内幕信息意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违反规定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牟取非法利益或转嫁风险。这种被被称为“老鼠仓”的行为,应当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份草案还对一些国家机关和电信、金融等单位在履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活动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情况、偷逃税款行为、绑架行为等处罚提出了修正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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