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禁止强迫“民告官”原告撤诉
2008年02月22日 08:46 来源:京华时报 发表评论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法院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各级法院不能片面追求撤诉率,坚决防止和杜绝动员甚至强迫民告官原告撤诉的现象。
通知明确提出,执行撤诉规定应当以依法妥善处理行政争议为目标。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认真执行撤诉规定,积极探索协调解决行政争议的新机制。提倡和鼓励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协商,在妥善解决争议的基础上通过撤诉的方式结案。
通知同时强调,审判组织可发挥宣传、建议、协调和法律释明的作用,但要严格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坚决防止和杜绝动员甚至强迫当事人撤诉的现象。既要尽可能通过协调化解行政争议,又不能片面追求撤诉率,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此外,要注意选择裁定准许撤诉的时机。
据悉,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告官等行政诉讼官司的管辖、撤诉等问题作了细化规定。两个规定已于2月1日起实施。(记者王阳)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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