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临汾市委原宣传部长王月喜受贿贪污被判12年
2008年01月08日 18:36 来源:新华网 发表评论
记者从山西省高院获悉,8日,山西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山西临汾原市委常委、宣传部长王月喜被控受贿、贪污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王月喜有期徒刑9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12年。
被告人王月喜,男,51岁,山西临汾人,大学文化程度,历任山西永和县委书记,霍州市委书记,临汾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山西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等职。2007年9月1日被逮捕,12月28日,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月喜于2001年至2006年担任霍州市委书记,临汾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为获得提拔、调整职务、工作支持、免受处分及安排子女就业等原因所送的钱款226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担任霍州市委书记期间,从市委机关财务处提取20万元据为己有;在担任霍州市委书记,临汾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期间,安排他人以支付宣传会议材料印刷费等名义虚开发票,在所属部门、下属单位报销印刷本人和亲友所著书籍的费用19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另查明,被告人王月喜在山西省纪委对其立案调查并采取“双规”措施后,对自己的违纪违法问题有所认识,除供述了以公款为个人印刷书籍的违法问题外,还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没有掌握的犯罪事实,应属自首;其检举他人的重大职务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应属重大立功表现,可依法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同时,王月喜受贿所得226万元及贪污所得39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记者 胡靖国)
【编辑:宋方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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