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杭州首例旅游受贿案
国家工作人员因接受出国旅游好处会不会构成犯罪?2006年,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作出了回答。萧山区检察院在查办该区技工学校原校长任某涉嫌贪污案的过程中发现,任某为提高学校的收费标准曾向萧山区物价部门工作人员王雅萍行贿,并两次邀请其携夫出国旅游,费用由学校财务支出,数额较大。
经过秘密初查,检察机关在获取了相关证据后迅速进入侦查程序,从而揭开了这起旅游受贿案。2004年至2005年,王雅萍利用负责教育部门收费管理工作的便利,为该区技工学校提高收费标准提供便利和帮助,两次接受该校提供的出国旅游,并有接受其他财物的行为,共计价值人民币46580元。2006年9月,王雅萍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在许多情况下,某些非财产性的利益比财产性的利益更具腐蚀性,更能够达到行贿者的目的。从这个角度而言,受贿罪的贿赂范围,不能仅限于直接的财物,应当也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因此,此案的判决意义非同寻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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