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本市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商品房如进行抵押,需由建委出具拟抵押房屋未销售证明。这个程序上的规定表明,本市已预售的在建商品房不得用于抵押。
据中原地产华北区董事总经理李文杰介绍,允许在建工程进行抵押,主要是为了使这些工程能及时获得继续施工所需的资金贷款。但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建的商品房进行抵押时,绝大多数已经领取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如其已经将房屋售出,再将房屋抵押,将对购房者和抵押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为避免出现这个问题,通知明确要求,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如办理抵押,需由市、区县建委、房管局通过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查询后,为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拟抵押房屋未销售证明,以证明抵押的商品房尚未销售。此外,建委、房管局在出具拟抵押房屋未销售证明的同时,还须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上将拟抵押房屋进行限制,避免其在办理抵押过程中将房屋出售。如项目已办理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其可以进行预售,但需由抵押权人出具同意抵押房屋销售的证明。
李文杰认为,此次发布的通知,从程序上对在建商品房抵押行为进行了更加细化的规范,有利于规避在建商品房抵押中对抵押权人和购房者造成的风险。(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