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单位应当自行登记、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委托中介机构代收、代缴住房公积金。
据悉,为贯彻落实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人才、职业介绍等中介机构住房公积金登记、缴存管理的通知》。其中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单位应为与其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当依法自行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或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直接将住房公积金缴入其单位账户内,不得委托中介机构代收、代缴住房公积金。
此外对于劳务派遣组织,通知要求劳务派遣组织应当为其招用和派遣的职工依法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劳务派遣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全市统一缴存比例执行,应用人单位的要求,可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派遣至同一用人单位的职工只能按同一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中介机构可以按政策允许的不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设立多个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将实行同一缴存比例的职工纳入相应单位账户管理。(刘英潮 王灵萍 王高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