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二手房交易中,中介公司暗箱操作吃差价,挪用客户资金,乃至“卷款逃跑”的事件发生,市建委今天上午在细化“资金监管”令的《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规定》颁布会上要求,从4月15日开始,买卖双方将通过“专用账户”确保交易资金安全。
在会上,市建委副主任苗乐如说,在二手房办理过户时,卖方房产证作废,买方房产证生效有一个周期,这个周期少则几天,多则一两个月,这就产生一个买房何时付款的问题,过户开始时付款,买方有过了不户、钱已付的风险;过户后付款,卖方有过了户没拿到钱的风险,因此,不少交易是买房人在过户时把钱交付给中介公司,过户后再由中介公司付给卖房人。在这个过程中,存在着中介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利用这个时间差,挪用交易资金的情况发生。新规定执行后将有效避免这些现象的发生。
据了解,与以前相比,新规定执行后有两个主要变化:一,中介公司要“过手”二手房交易资金,必须经过市建委备案及银行的严格审查,同时要向相关部门缴纳100万元保证金,不符合要求的,中介公司“过手”二手房交易资金,须通过第三方“保证机构”划转交易资金。据了解,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房地产经纪企业从事存量房交易资金业务时,须通过“保证机构”划转交易资金。据了解,2006年北京市住宅存量房买卖共成交7.4万套,成交总金额约300亿元人民币,其中50%左右的二手房交易资金由中介公司“过户”。二,买卖双方在交易时,通过“专用账户”与买卖双方个人账户之间封闭流转的方式确保交易资金安全。(李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