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被悄悄“卖掉” 房主凭产权证打赢官司
2008年02月25日 14:46 来源:新闻晚报 发表评论
徐先生委托房产公司出租自己的房屋,不料房产公司将房子卖给了租房的吴先生。徐先生取得产权证之后,诉请法院要求吴先生搬出该住房,并支付他5万元房租。日前,闵行区法院部分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
某房产公司由于欠徐先生钱,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抵偿债务。当时徐先生未能办理该住房的产权登记,就委托房产公司出租房产并代收房租。2002年5月,吴先生从房产公司租借了徐先生的住房,随后又向房产公司购买该住房产权,并依合同支付了全部房款。
去年12月,徐先生取得了该住房的产权证。他起诉至法院,要求吴先生搬出系争住房,并支付他自2002年9月23日起至2008年1月的房租5万元。
吴先生辩称,2002年5月,他向房产公司购买了该住房,并支付了房价。房产公司与徐先生均未告知他关于系争住房的权利情况。徐先生于2007年12月才取得系争住房产权,无权主张此前的租金,他亦无义务支付租金。故要求驳回徐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虽与房产公司之间存在系争住房的买卖关系,但未能取得房屋产权;在其未能取得产权的情况下,他与房产公司之间仅存在债务关系。虽然被告并非恶意占有系争住房,依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原告可基于不动产之物权,要求被告搬出系争住房。
对于原告主张的房屋使用费,鉴于徐先生2007年12月才取得产权,取得产权之后,可要求被告支付适当的房屋使用费。被告应当支付自2007年12月至2008年1月共计1700元的使用费。最终,法院判决吴先生搬出该住房,并支付徐先生自2007年12月至2008年1月的房屋使用费1700元。
【编辑:蓝玉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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