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能以“对物业服务不满意”而拒交物业费?
2008年01月10日 11:25 来源:新闻晨报 发表评论
近期,由缴纳物业费引起的纷争频频出现。不少业主致电晨报社区专线咨询,如果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是否能以此拒绝缴纳物业费?
物业服务标准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确定,但由于涉及方面过于繁琐,特别是对于业主影响不大的服务方面,业主与物业企业对物业服务质量难免有不同的认识。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的,应该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意见,提请物业企业纠正错误,改善服务。物业方拒不改正的,业主可以依法行使抗辩权。情节严重的,经20%以上业主或业委会提议,经业主大会表决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追究物业服务企业的违约责任。
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的宋安成律师表示,业主如以“感觉管理不到位”为由而拒缴物业费,应至少举证物业公司的服务存在“较严重”的瑕疵,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同时,业主逾期无故不缴纳物业服务费,同样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委会应当督促其限期缴纳,若业主仍无故拒交,物业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记者崔建栋)
【编辑:王菲】
相 关 报 道
图片报道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