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海园小区业主被殴致死 保安未制止赔偿7万元
2008年01月04日 16:00 来源:北京晚报 发表评论
玉海园小区居民张某在小区内被人伤害致死,负责巡逻的保安员未予制止,也没有采取及时、合理措施进行处置。记者今天获悉,一中院终审判决负责玉海园小区保安的北京振远护卫中心第六支队赔偿物业公司7万余元。
2005年6月3日晚11时50分左右,张某在玉海园小区10号楼门口被他人伤害死亡。事发时,保安发现有打斗事件,但未予制止,亦未采取其他及时、合理的措施进行处置,事后亦未巡查。
张某父母把小区物业告到法院。法院认为,事发时保安员已发现打斗事件,但没有尽力防止或者控制侵害行为,事后也没有及时巡查、积极救助,所以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定物业公司赔偿张某父母7万余元。
小区物业随后把振远六队诉至法院。物业称,该公司与振远六队约定由振远六队负责小区公共秩序维护及巡逻服务。因振远六队未能履行合同应尽义务,致使物业公司赔偿张某家属7万余元。请求法院判令振远六队赔偿7万余元。
一中院查明,玉海园小区保安是物业委托振远六队负责,物业已支付了守卫服务费,振远六队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法院判决振远六队赔偿物业的损失。(郭京霞)
【编辑: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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