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拍卖行原业务员谢京伟在拍卖“刘晓庆涉税案”等房产时,以支付公司中介费为由,先后贪污了单位公款107万余元。
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谢京伟有期徒刑11年,扣押在案的2.5万余元及孳息发还北京市拍卖行,并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
2002年11月,时年41岁的谢京伟被借调到北京市拍卖行工作。其间,谢京伟接受拍卖行的委派,以该拍卖行副总经理的身份,联系、经办“刘晓庆涉税案”房产的拍卖业务,并签订了拍卖合同。
2003年1月,谢京伟正式调入北京市拍卖行。在此期间,谢京伟利用经手管理拍卖“刘晓庆涉税案”房产签约、返款等职务便利,编造该项目是由昊鑫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介绍促成的,却故意隐瞒了该公司实际是其个人注册的事实。
谢京伟在北京市拍卖行取得个人业务分成款后,又以昊鑫皓公司应取得服务费的名义,非法占有北京市拍卖行公款31.2万余元。
2004年3月至2005年9月期间,谢京伟在两家公司分别委托北京市拍卖行拍卖房产、设备过程中,采用上述手段,非法占有北京市拍卖行公款共计76.2万余元。
2006年9月20日,谢京伟被查获归案,并追缴了赃款2.5万余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谢京伟以自己不构成贪污罪,一审认定的事实不清,请求改判他无罪为由,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谢京伟身为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隐瞒昊鑫皓公司是其个人注册的公司的事实,采取欺骗的手段,在取得个人应得合法的业务分成款后,又以虚构的服务费名义非法占有国有财产,其行为已构成了贪污罪。
故裁定驳回谢京伟的上诉,维持原判。(孙慧丽 石月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