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13日,健翔园业委会诉北京健翔物业公司一案的二审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经过近四个小时的审理后,法庭宣布休庭,没有当庭作出宣判。此前,健翔园业主追讨物业启动经费案在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健翔园业委会追讨物业启动经费的请求被驳回。
在法庭上,双方仍围绕物业启动经费的使用等焦点问题展开激辩,健翔园业委会坚持要求物业公司移交物业启动经费,而健翔物业公司则以已经使用为由拒绝移交。此前,针对物业启动经费的使用情况及渠道,健翔物业公司代理人韩小胜律师曾表示,钱已经花完了,所用项目包括居委会办公室装修、业委会办公室的家具及电话费、小区垃圾运输等,而且健翔物业公司均有发票作证。
记者注意到,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健翔物业公司确认曾收到过开发商拨付的启动性费用,但就该项启动性费用的性质、管理使用却与小区业委会产生了意见分歧。判决书还称,“健翔园业委会未能就其主张的物业管理启动性经费性质及上述相关规定内容的具体落实、执行情况,向本院提供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庭审中,健翔物业公司代表提交了包括物业管理启动性经费使用的清单和票据在内的“新证据”。健翔园业委会代表指出,这些证据均在健翔物业公司手中,在一审时可以提供而没有提供,所以不属于新证据。并且按照《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启动性经费应纳入公共维修基金管理,物业公司所列出的费用没有一项支出属于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这些费用项目均为健翔物业公司为非法占有其所代收的物业管理启动性经费而拼凑的。
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庭主持了调解,但由于健翔物业公司只同意移交资料,不同意移交物业启动经费,因此调解没有成功。但健翔园业委会代表任晨光表示,对本案有信心,希望其他存在类似问题的小区都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回放
业主追讨330万元物业启动费
2004年,健翔园小区业委会主任任晨光在无意中发现,小区还有笔“物业启动经费”不知去向,而这笔费用高达330余万元之多。在查阅了相关文件后,任晨光认为,物业管理启动性经费和大、中修费等属于与公共维修基金同样性质的资金,应纳入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归产权人即业主所有。并且,物业管理启动性经费已经列入了开发建设成本,入住后缴纳的各种维修费有重复收费的嫌疑。于是,2007年3月,小区业委会将前期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2007年6月,一审法院驳回业委会请求。
名词解释
物业管理启动性经费
根据北京市政府1995年第21号令中的相关规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的启动性经费由该居住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建安费2%的比例,一次性交付给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居住小区的房地产产权人应按委托内容,每年向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支付物业管理费用。(韩全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