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者为少交营业税将办理相关交易手续的时间延后,结果碰上国务院发文调整营业税,多了约两万元营业税,买卖双方都不愿意多缴税款,导致购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最终对簿公堂。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买房者李某的诉讼请求,并确认卖房者张某解除房产买卖协议的行为有效,李某无权要求张某返还定金两万元。
2006年4月,李某和张某签订房产买卖协议,李某以45万元向张某购买房屋一套,交易税费均由李某承担,李某在当年6月1日支付首期购房款。李某考虑到房子在当年5月26日即已购买满两年,按当时政策交易时可免缴营业税,故双方约定6月1日前办理相关房屋交易登记手续,否则视为一方违约;若6月2日前因一方原因仍无法办理交易登记手续,另一方有权要求终止协议,同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令双方始料未及的是,2006年5月29日,国务院出台《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规定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双方因新增的营业税产生纠纷。李某将张某告上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继续履行房产买卖协议。张某反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且李某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两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同意房屋买卖的交易税费均由其承担,协议履行中因国家政策调整致使要多交营业税,属正常交易风险,并不导致协议显失公平或协议目的根本无法实现,因此双方仍应按协议约定自觉履行。李某在要求张某分担部分营业税被拒后,拒不去办理交易手续和支付首期房款,可认定为构成违约。张某已在约定时间准备去办理相关交易手续,但李某仍不肯负担新增营业税,拒不去办理交易手续,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郭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