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人李女士以自己未收到12万元定金为由毁约,被买房人张先生告上法院。近日,认定买房人张先生将定金交给中介一样有效,市一中院判令李女士双倍返还定金共24万元。
2006年9月初,买房人张先生、卖房人李女士及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居间合同》。合同约定,张先生购买李女士名下一套价值120万元的房屋,并在合同签订后支付12万元定金。
当年9月底,在迟迟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评估房屋义务后,李女士通知张先生和我爱我家,称由于其未收到12万元定金,要求解除合同。事后,张先生将李女士告上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审理后查明,李女士一直没有履行“对房屋进行评估的合同义务”,我爱我家经纪公司未将该12万元定金交付给李女士。
法院认定,依据三方签订的《居间合同》,定金应由我爱我家提存,并抵作房款。张先生在合同订立当天向中介公司交纳了12万元定金,而并未直接向李女士交付,符合合同约定。合同约定定金由我爱我家提存,其意义在于:任一方未按约定履行,都不能收回或收取定金,我爱我家有义务在一定期限内保管定金,以体现定金和中保方的担保作用。
最终,认定李女士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属于违约,法院判决李女士双倍返还张先生定金共24万元(包括中介公司保存的12万元定金)。(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