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20日电 据中国法院网消息,原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城管理部外企营业厅个贷员梁山,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擅自审批不符合规定的公积金贷款申请,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今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梁山有期徒刑五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梁山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据悉,2004年4月至12月间,梁山利用其负责审核、发放贷款的职务便利,违反《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操作流程》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对明知刘某等人提交的37份不符合规定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擅自予以审批,并违反规定进行放款,致使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贷款人民币1376.2万元被骗,其中部分贷款未能收回,造成公共财产损失人民币500余万元。其间,被告人梁山还收受刘凡等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山身为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对于明知不符合规定的贷款申请,仍越权擅自审批,并违规放贷,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构成滥用职权罪;梁山在办理上述贷款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亦构成受贿罪,均应依法予以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梁山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且家属代其退赔了全部受贿款项,对被告人梁山酌予从轻处罚。(胡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