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上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厦门市商业银行杏林支行(以下简称杏林支行)诉林茂实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林茂公司)抵押担保贷款纠纷再审案,金华兴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兴公司)被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庭审中,第三人与原审原告杏林支行围绕林茂公司的抵押行为是否有效展开了辩论,从而解开“一房两卖”症结。
1997年4月11日,金华兴公司向林茂公司购买了三间店面,并于合同签订日一次性付清房款。后金华兴公司多次敦促尽快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林茂公司答复“产权正在办理中”。2001年1月23日,因汭祥公司无力偿还杏林支行贷款,厦门中院判决被告担保单位林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杏林支行有权拍卖或变卖林茂公司提供抵押的上述三间店面。林茂公司用三间店面到银行抵押贷款以及被杏林支行告到法院等,金华兴公司均被蒙在鼓里,以致未被追加或主动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004年12月13日,厦门中院裁定对林茂公司抵押房产公开拍卖。闻讯后,金华兴公司立即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起诉林茂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05年6月22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决《购买店面合同》合法有效。不料,2005年10月,厦门中院执行庭要求市土房局将讼争的三间店面过户给新的买受人,买受人办理了产权证。
庭审中,原审原告称,房产属于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不是以交付为准,而是以登记为准。当初签订抵押合同时,该三间店面在内的办公楼登记权属人为林茂公司。因此,杏林支行依法享有三间店面的抵押权。金华兴则辩称,担保法规定,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确或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抵押贷款时,该房产证尚未办出来,该房地产系林茂公司与杏林信用社合作开发,产权不仅仅属于林茂公司,何况林茂公司已将三间店面卖给金华兴公司,杏林支行没有实地考查,存在审查不严的过错。尤其是该房地产系划拨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该抵押行为无效。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郭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