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小区临近马路,车辆来往不断制造出大量噪音,家住大兴亦庄卡尔生活馆的袁女士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其建设声屏障。
今天记者获悉,大兴法院作出判决,以马路修建在先,小区修建在后,袁女士在购房时就理应知道会有噪音存在,且开发商已履行了应尽义务为由,判决驳回了袁女士的诉讼请求。
2003年8月,袁女士购买了位于大兴亦庄的卡尔生活馆的一套高档别墅。2005年5月,袁女士入住别墅后才发现,别墅毗邻亦庄开发区的主干道,过往的大型车辆很多,噪声不断,生活质量受到严重影响。
为此,袁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建设声屏障,减阻公路噪声。
在法庭上,开发商表示,噪声主要是公路上往来的车辆造成的。在设计建设小区时,开发商严格遵守国家标准。
大兴法院认为,在袁女士购买房屋时,公路已经存在。袁女士理应知道,毗邻城市主干道,就会有噪声存在,而开发商在建设房屋时,已经履行了应尽的义务。
判决后,袁女士不服提出上诉。(付中 刘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