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先生以自己的房屋抵押向人借款,借款逾期后产权房被卖,谁料卖出的房屋又生变化。虹口区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胡先生将大连西路房屋腾空并交付给原告林先生,并协助林先生办理房屋转让过户等有关手续,胡先生同时支付林先生逾期交房违约金等费用。办完房屋转让过户手续后3日内,林先生支付胡先生房款33万元,胡先生则应归还第三人王先生借款227866.20元。
抵押借款
2005年3月31日,王先生与胡先生订立了一份抵押借款协议,胡先生向王先生借款15万元,利息按年利率6.12%计算。胡先生将自己名下大连西路的产权房屋抵押给王先生,双方还到房地产登记处办理了抵押登记。2005年7月至10月间,胡先生又数次以大连西路的房屋作为抵押,向王先生借了20余万元。
卖房还债
2005年12月26日,胡先生将大连西路房屋出让给林先生,房价58万元。合同约定胡先生于2006年1月9日前腾出房屋由林先生验收交接,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如胡先生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房屋,胡先生应支付违约金。
签约后,林先生按约支付了25万元的房款。嗣后,胡先生未按约交付房屋,同时迟迟未按约注销该房屋上设立的他项权利登记,致使林先生无法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对簿公堂
不得已的情况下,林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胡先生继续履行合同,腾空并交付大连西路房屋,同时协助办理转让过户手续,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和逾期注销他项权利登记违约金。
被告胡先生辩称,大连西路房屋转让事宜已全权委托另一债权抵押人王先生处理,但王先生超越代理权限,擅自以偏低价格将房屋转让给林先生,损害了自己的利益,故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
第三人王先生则认为,2005年3月31日至10月28日期间,胡先生以大连西路房屋作为抵押物,共向自己借款24485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胡先生未按约归还借款,在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胡先生委托自己将房屋出售。2005年12月,王先生作为胡先生的委托代理人与林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嗣后,胡先生未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义务。
节外生枝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三方曾自行达成协议,约定林先生将购房余款交至法院,胡先生将户口从房屋中迁出后,王先生注销抵押登记,之后双方办理转让过户手续。然而,就在林先生将房款交到法院代管,胡先生迁出户口,王先生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注销他项权利的登记后,胡先生又变卦了。原本约好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胡先生却两次爽约,并在房地产交易中心补办了房产证(原房产证押在中介公司),又申请将房屋抵押给他人。法院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了该房屋。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有效合同,被告胡先生未按约交付房屋以及逾期注销他项权利登记的行为,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按约支付上述两项违约金,并无不妥,应予准许。被告与第三人王先生之间的借款抵押,有双方订立的借款抵押协议、上海市房地产抵押登记证明等,法院依法予以确认,胡先生理应按协议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袁玮 顾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