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空间,但北京某开发商却将自行车库计入公摊面积,而且市建委还颁出房产证,为此,业主安某将市建委告上法庭。记者昨天获悉,二中院终审判决市建委败诉,撤销市建委向安某颁发的房产证中对建筑面积一项内容的登记,并为安某重新登记房屋建筑面积一项内容。
2005年10月,安某办理了丰台区大成里秀园1号楼房屋所有权证。入住后,安某感觉面积有缩水嫌疑,后经调查得知,开发商将依法不应计入公摊的地下一层自行车库计入公摊面积。随后安某起诉到法院,称市建委核发的房产证存在错误,请求撤销市建委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中对房屋建筑面积的登记,并按实测面积重新进行登记。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案件第三人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上诉到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市建委审核同意将地下一层建筑面积全部作为设备用房计入公摊,违反了“128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房产测绘机构依据该公摊部位说明进行测绘并形成的测绘成果,也违反了规定。
二中院认为,市建委在对房屋面积进行产权登记时,将不符合分摊原则的房产测绘成果作为认定房屋面积的依据,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其对房屋面积的登记,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据了解,根据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房地权字[1998]第1285号)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房、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不应计入公用建筑空间。(侯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