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花近百万元在海淀区万柳附近买了一套商品房,而开发商却迟迟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将小区内的健身房、游泳池等附属设施交付使用,为此李女士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记者昨天获悉,开发商因违约被市一中院判令支付违约金2万余元。
2003年9月,李女士与北京信远万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补充协议。
法院认为,会所达到可交付使用的条件应当在相关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及实际经营管理的公司依法成立之后。经查,实际经营会所的康桥水郡游泳健身公司于2005年4月30日正式成立,所以实际交付日应在此之后,信远公司未按约定期限使会所达到使用条件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据此,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郭志霞 常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