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份,由房屋中介服务引发的投诉54件,占中介服务类投诉61.36%。这是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北京市消费者协会“96315”日前公布的数字。
据了解,投诉的主要问题有三:
一是房屋中介合同期满后,经营者抵赖,拒绝退押金。本月受理的房屋中介服务案例中,涉及押金、房租的退费纠纷33件,占房屋中介服务类投诉的61.1%。常是双方解除合同后,中介公司提出百般借口拒绝或拖延退还押金。如中介公司称消费者损坏了屋内的设施,将押金抵为维修费;屋内卫生脏,将押金抵为清洁费;或者以会计不在为由拖延退押金。
二是房屋中介服务合同中部分条款显失公平。一些中介公司提供的合同中隐含了部分显失公平的条款,如规定:房屋租赁期最低为一年,若消费者中途提出退租,则要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违约后要赔偿两个月房租作为违约金等。但中介公司的违约责任却只字未提。合同中的权力义务不对等,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口头承诺”难兑现。很多消费者反映,房屋中介公司租(退)房程序不正规。如租赁合同不盖章,收款票据常是白条、公司业务员在签订合同时对消费者的口头承诺,常常无法兑现等。
为此,北京市工商局建议消费者在接受房屋中介服务时,使用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建委推行的《北京房屋租赁示范文本》,并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租金交付方式、双方违约责任等内容。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陈雪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