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上银行人士:经济适用房贷新政使中小银行受益
2008年02月14日 10:42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发表评论
“新公布的经济适用房贷款新政,将使中小银行受益”,沪上银行人士称。
据了解,由央行和银监会新公布的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对1999年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扩大了贷款人范围。除国有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外,还增加了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
业内人士表示,扩大贷款人范围,符合当前经济适用房开发的实际情况。以上海为例,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今年20%新开工住宅将定为经济适用房”。对于如此规模的经济适用房建设,股份制银行当然希望参与其中。
上述人士称,经济适用房建设具有特殊性,上海有可能考虑的经济适用房定价是 “成本+3%利润”,此类贷款的风险相对较小。同时,新旧政策在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上也有较大差别。其中,利率允许适当下浮10%,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他说,“这既使银行可以接受,也加大了对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的扶持”。银行贷款利率的下浮,有助于降低经济适用房开发成本,最终让中低收入家庭受益。
此外,经济适用房贷款不同于普通住房贷款,新政强化了资金管理,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项目原则上实行封闭管理。根据规定,借贷双方应签订资金监管协议,设定资金监管账户。而且,严禁以流动资金贷款形式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他说,面对经济适用房的需求,及其相对较小的贷款风险,股份制银行肯定愿意积极参与。
不过,业内人士认为,经济适用房贷款新政的出台,虽然是2004年以来首次放松房地产银行贷款,但这只是体现出政策倾斜,发挥金融机构在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方面的作用。在目前从紧货币政策的基调下,房地产开发贷款不会借机“放纵”,对经济适用房贷款将突出“专款专用”。(卜春艳)
【编辑:蓝玉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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