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套取贷款,岳小姐与别人签订了虚假买卖协议,不料对方又将房子进行了抵押借款,眼看着房产的权利可能丢失,岳小姐只好将对方告上法庭。近日,虹口法院对该案判决,在通过调解清除房屋抵押负担的基础上,判决岳小姐当初所签合同无效,恢复了岳小姐对房屋的所有权。
岳小姐是本(上海)市某处房产的所有权人。2005年1月,急于融资却苦于没有办法的岳小姐,想出了一个所谓的“锦囊妙计”——利用房产的虚假买卖来获取银行的按揭贷款。经人介绍,岳小姐找到了吴先生,两人签订了房价为11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购房款则并未实际支付。继而吴先生向银行按揭贷款取得77万元,交给岳小姐使用。两人协议约定,房产虽然挂在吴先生名下,但其不能对房产进行处分。之后,岳小姐继续居住使用该处房产,每月归还吴先生名下的贷款。
然而,正当岳小姐为计划顺利进行而沾沾自喜之际,突然发现房产除了银行抵押之外,又被进行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是素不相识的黄某。原来,吴先生在2006年10月向黄某借款15万元,为了提供担保,便将岳小姐的房屋给黄某作了抵押。眼看着房产的权利可能丢失,岳小姐顿时着急起来,在向吴先生和黄某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不得已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其与吴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审理中,虽然吴先生对事实情况并无异议,但房产上已设置了银行和黄某的抵押权,买卖合同无效并不能使岳小姐恢复完满的所有权。经过一番商议,岳小姐同意即时清偿银行的贷款,并代吴先生清偿对黄某的欠款,从而消灭房产上的抵押权。法院最终认定,原、被告双方以虚假的房屋买卖形式达到获取银行贷款的真实目的,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认定所订合同为无效。房产恢复登记到了岳小姐的名下。
-法官提醒
用虚假买卖房产的办法来套取银行贷款,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具有很大的风险。一旦登记权利人将房屋处分给了信赖登记的善意第三人,进行了转让或者抵押等,将可能导致原权利人丧失对房产的权利,纵然双方之间有明确的书面协议,也不能保证自身权利。因此,当事人应当慎重选择合法的融资手段,以维护自身权益。(新闻晨报 记者李东华 通讯员高行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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