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对外宣布:为加大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又推出增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品种、放宽提取条件、推行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和简化业务办理手续等惠民新举措。
增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品种
11月24日起,新增两类住房公积金贷款品种,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职工也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长年限为30年,贷款额度最高可达所购住房价款的80%,此举增加了中低收入职工购房融资渠道。
进一步放宽提取条件
12月1日,本市再次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新增以下4种情况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纳入本市城镇居民特困救助范围的;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购买已取得产权的自有住房,且具有所购住房坐落城市户籍或在所购住房坐落城市工作的。
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业务
12月1日起,根据新政策规定,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办理委托提取业务。委托提取业务是指,职工在偿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本息后,贷款银行将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自动划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职工不用每月到柜台办理提取手续,而且不用承担任何费用。
进一步简化业务办理手续
12月1日起,启用新版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不再要求单位或职工填写提取金额,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中心、管理部在《提取通知书》上打印提取金额,避免了由于单位金额填写不准、 职工多次往返的现象。
此外,对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汇缴减少等业务办理手续也进行了简化:单位为职工进行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时,在《转移申请书》和《转移申请书清册》上不再需填写转移金额;单位发生缴存人员减少时,将不再填写《汇缴减少清册》,只需在《汇缴缴存(补缴)汇总表》上填写减少人数及减少的月缴存额合计等信息。(记者刘英潮 雷风雨 通讯员孙佼佼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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