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日前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沪深证券交易所日前对两所主板及深市中小板公司2007年半年报披露工作进行了部署,上市公司对外股权投资信息的披露将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新旧会计准则过渡工作继续推进。
对外股权投资信息更透明
根据沪深交易所通知的要求,上市公司将按照通知附件的格式,分别在本次半年度报告摘要“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中,披露公司持有其他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和证券投资的情况,以及参股非上市金融企业、拟上市公司的情况。
上交所通知规定,上市公司持有其他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和证券投资情况表中,需要填列公司在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中核算的持有其他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情况,按公司初始投资成本金额大小排序填写所持前十只股票情况;除前十只股票以外的其他证券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含可转换债券)、基金(含开放式基金)、权证等,不需披露详细名称,但须在“其他证券投资”栏目列示初始投资成本。
深市通知则规定,证券投资是指股票、权证、可转换债券等投资,在证券投资情况表中,要按期末账面值占公司期末证券投资总额的比例排序,填列公司期末所持前十只证券的情况。上市公司须披露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核算的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并且列明该项投资对公司本报告期合并净利润的影响。
关于上市公司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两所通知附件均明确指出,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期货公司等,上市公司通常需列明持有对象名称、最初投资成本、持股数量、占该公司股权比例、期末账面价值,其中,期末账面价值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减值准备,深市上市公司则仍需要明确该项投资对公司本报告期合并净利润的影响。
据认为,目前上市公司之间交叉持股及参股金融机构的影响日趋重大,中国证监会2007年修订的“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沪深两所通知均强化了上市公司对外股权投资信息的披露,一方面解决了财务报表附注的披露局限性,另一方面也适应了全流通市场环境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进一步增强了上市公司的透明度。
新旧会计准则平稳过渡
根据沪深交易所的通知精神,上市公司应该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第7号规范问答”)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调整后的上年同期利润表和期初资产负债表。
上交所通知同时指出,上年同期未编制、披露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上市公司,在本次半年报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中可不披露上年同期比较数据及相关增减指标。
两所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在编制本次半年报全文及摘要“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时,上年度期末数据、上年同期数据、计算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的增减变化幅度所采用的比较基期的数据,应以按“第7号规范问答”调整后的数据为准。
证监会在“第7号规范问答”中规定,上市公司2007年各定期报告需要披露比较财务数据的,应当按照证监发[2006]136号文规定的原则确定2007年1月1日的资产负债表期初数,并以此为基础,分析《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五条至第十九条对上年同期利润表和可比期初资产负债表的影响,按照追溯调整的原则,编制调整后的利润表和可比期初的资产负债表,并将调整后的利润表作为可比期间的利润表进行列报。
在相关通知当中,深交所中小板公司被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利润差异调节表,分项列示对上年同期利润表的追溯调整情况,说明追溯调整的依据和原因。中小板公司还被要求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五条至第十九条之外的不需要追溯调整的事项,分析模拟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净利润与原准则下净利润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在利润差异调节表中分项列示,并说明差异形成的依据和原因。
在编制并披露调整后的上年同期利润表和期初资产负债表时,深交所通知还规定,主板及中小板上市公司均应遵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7年修订)》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07年修订)》等规定。
此外,中小板公司还需要在半年报全文的“董事会报告”一节披露执行新会计准则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
中小板公司亦被要求在本次半年度报告中对2007年前三季度的经营业绩进行预计,说明2007年前三季度可能发生亏损、扭亏为盈或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的增减变动情况。深交所在通知明确规定,中小板公司在进行业绩预计时,作为比较基数的上年同期净利润可以不按照“第7号规范问答”的规定进行调整。(记者 周松林 吴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