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投资者张平海等三人诉湖北江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蓝田股份)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一案,近日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蓝田股份、华伦会计师事务所、洪湖蓝田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赔偿三位原告损失合计约15.7万元人民币。
该案在一开始因是否超出了诉讼时效引起了很大争议。蓝田股份原董事长保田、瞿兆玉等四名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因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虚假注册资金罪等罪名,于2003年12月31日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至三年并立即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造假造成股民损失,股民可以进行诉讼,有效期为两年。业内人士认为,由于湖北省高级法院对保田、瞿兆玉等人的刑事判决已于2003年12月31日作出,那么本案诉讼时效应从2003年12月3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截止。
但根据《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张平海等人认为,相关信息并没有在指定媒体公开发布,造成自己根本不知情,因此自己的诉讼合法有效。最终法院做出支持原告请求的判决,并要求蓝田股份等三被告赔偿原告全部损失。
蓝田案从2002年爆发,至今已延续5年时间。此前,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荣代理83位投资者对蓝田股份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武汉中院判处蓝田股份等被告赔偿其中的79位股民540余万元。(王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