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基金申购超过规定时间未能申购成功,准备赎回基金时方得知这一结果的基民任女士将证券公司告上法院,认为其对申购结果未尽到告知义务。记者上午获悉,该案经海淀法院审理日前判决驳回了任女士的诉讼请求。
去年1月4日,任女士在一证券公司办理了开户手续,并于当天委托证券公司申购“大成2020基金”3万元,委托时间是下午3:03。任女士称,当时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告知任女士已申购成功,其账户资金也于同日被划走。去年6月5日,任女士欲赎回基金,经查询才发现基金未申购成功。在与证券公司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任女士将证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1.5万余元。
对此,证券公司表示,任女士超过了规定的申购时间,导致基金申购未能成功。证券公司作为证券机构,负责提供交易场所和交易条件,基金的申购、查询和赎回由客户自行决定。任女士因自身原因未申购成功,不可能产生实际损失,其主张不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任女士进行基金申购的委托时间超出了交易所规定的下午3时的交易时间,因此任女士的委托属于无效委托,这是任女士未能成功申购大成基金的原因。而证券公司对于客户下达指令的时间、内容不负有审查义务。
另外,根据《大成财富管理2020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投资者T日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该交易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据此,证券公司既不可能在基金申购的当天知晓成交情况并告知任女士,也没有义务在T+2日后主动向任女士告知申购结果。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任女士的诉讼请求。(记者张蕾 通讯员刘洋 江锦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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