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法修订草案明确邮政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
2008年10月23日 22:08 来源:新华网 发表评论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3日开始首次审议邮政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普遍服务,并从四个方面规定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制度、措施,明确了邮政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
一是规定邮政企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明确邮政普遍服务的承担主体。
邮政普遍服务,是指以合理的资费,为本国境内的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符合一定标准的基本邮政服务。
二是规定邮政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包括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5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并明确规定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
三是从邮政企业的营业时间、投递邮件的频次以及寄递邮件的时限和服务规范等角度,对邮政普遍服务的质量保障作出了规定,并授权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制定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
四是规定了支持邮政普遍服务、增强邮政普遍服务能力的具体措施,包括在邮政设施方面,规定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当满足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财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在财力支持方面,规定国家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补贴;国家建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等。(记者樊曦、杨维汉)
【编辑:魏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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