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起,上海将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提高到1034元;下限确定为106元,以保障低收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通知,明天起,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由2005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06年月平均工资。单位应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2007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至8%(取正整数),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参加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缴存的个人缴存者,也明确了月缴存额上、下限,分别是1774元和106元。(张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