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即将开闸的融资融券业务,不少投资者想小试牛刀体验一把,但又心存疑虑。专家建议投资者,在没有掌握操作规则之前,投资者不要冒然尝试融资融券业务,由于杠杆作用的存在,在办理融资融券后,一旦股价的走势与预期方向相反时,投资者将面临巨大的风险。
“融资融券试点马上要启动了,我怎么才能参与呢?融资融券有风险吗?”刘先生困惑地问开户券商的工作人员。
面对即将开闸的融资融券业务,不少投资者想小试牛刀体验一把,但又心存疑虑。专家建议投资者,在没有掌握操作规则之前,投资者不要贸然尝试融资融券业务,由于杠杆作用的存在,在办理融资融券后,一旦股价的走势与预期方向相反时,投资者将面临巨大的风险。
融券操作风险较大
融资与融券是两种不同的投资方式,融资可以放大投资者的操作规模,当你看好某只股票想大举介入而手中钱又不多时,就可以向券商借钱买股票,当股票上涨赚钱后,你可以卖出股票清偿借款,从而放大你的收益。
而融券则是利用做空来赚钱,当你看跌某只股票时,可以向券商借入这只股票,把它卖掉,等它下跌后你再买入这只股票还给券商,从中获取差额,这就是融券交易。由于被借的股票也是金融资产,需要支付一定的利息,因此融券操作成功的条件是:卖出价格-买入价格-融券利息-交易成本>0。如果条件成立,那么有限的抵押资本能够融通的证券数量越多,操作的收益越大。
反之,如果条件不成立,那么有限的抵押资本能够融通的证券数量越多,操作的亏损就越大。
“在市场上,融券的风险来自庄家的恶意操作。”国都证券分析师刘晨表示,不排除一些人故意炮制“好消息”与“坏消息”,以达到融券归还期翻云覆雨的目的。从某个意义上讲,融券操作更加需要执行严格的止损纪律。
此外,融券也有来自政策的风险,例如最近美国金融危机,一些机构本想在金融股票上做空,但联邦政府禁止对金融股做空,融券操作者损失惨重。
不涨不跌也亏钱
相对而言,实施有控制的融资对A股市场意义更大。许多公募投资基金采取资产配置的方式,可质押股票较多,允许其质押融资的话,可以让其在下跌市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与此同时,基金经理人也可以应付大宗赎回,不至于需要卖掉看好的长期投资品种。一般而言,融资在大盘持续下跌一段时间后推出,也有利于有实力的中大投资者补仓,而在高位推出的话则会增加风险。
刘晨提醒投资者,办理融资融券后,一旦股价的走势与预期方向相反时,投资者将面临巨大的风险,也就是说做对了方向,收益会放大,做错了,亏损也会放大。另外,融资融券时还需要向券商支付利息,即使你的股票不涨也不跌,你也在亏钱。
小贴士
融资“买空” 融券“卖空”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四种。市场通常说的“融资融券”,是指券商为投资者提供融资和融券交易。具体来说,就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融资是借钱买证券,证券公司借款给客户购买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本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空”。
融券是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
目前国际上流行的融资融券模式基本有4种:证券融资公司模式、投资者直接授信模式、证券公司授信的模式以及登记结算公司授信的模式。
融资融券在世界范围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以欧美、中国香港为代表的分散信用模式,由券商等金融机构独立向客户提供资金和证券;二是日本、韩国及中国台湾地区的集中信用模式,由专门的证券金融公司提供资金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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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可能流向试点券商
根据中国登记结算公司发布的《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投资者从某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必须满足“在此家券商已有半年或半年以上的股票交易记录”的要求。
老股民金先生告诉记者,他在股市里摸爬滚打了八年,对股市行情也有自己的见解,利用融资融券能够扩大自己的投资规模。但初期试点券商数量肯定不多,想做融资融券只能转户。
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规定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以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委托证券公司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根据规定,投资者只能选定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在一个证券市场只能委托证券公司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为了控制信用风险,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平安证券分析师邵子钦认为,融资融券业务将进一步提升经纪业务集中度,目前的政策规定有利于优质券商。一旦试点券商确定后,想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肯定会转户,这意味着小券商的客户将会向获得资格的优质券商集中。
此外,根据证监会的要求,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证券公司应当了解该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内容。
对于不满足证券公司征信要求、在该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投资者,以及证券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记者 赵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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