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九月五日电(记者 俞岚)商务部、海关总署、银监会五日联合发布公告,规定“允许加工贸易企业可以现金、保付保函等多种形式缴纳台账保证金”。
缴纳保证金具体操作办法仍按《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实施办法》和《中国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保证金台账“实转”联系配合办法实施细则》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00七年七月二十三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第四十四号公告,规定东部地区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所谓“实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必须将进口料件的关税及进口环节税存入海关在中国银行设立的指定账号。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加工出口并办理核销后,中国银行凭海关开具的台账核销通知单办理退还手续,并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此前,中国对加工贸易实行的是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制度,即允许企业将进口料件的关税及进口环节税在指定银行凭批准的生产合同挂账,合同期满全部进口商品加工复出口后予以核销。
部分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反应,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将大大增加其财务负担,甚至可能使其资金链断裂。大珠三角商务委员会专责小组发布的一份报告称,“四十四号公告”实施后,将有一点五万港企面临困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