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马骋曾在今年四月携子参加春秋旅行社组织的“五一”云台山、洛阳、郑州、开封旅游,但遭遇导游擅自减少约定景点,以购物点取而代之。经调解不成,马骋一纸诉状,将上海春秋黄埔旅行社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今天上午(8月22日)9时,此案在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庭,新民网参与旁听庭审。
9时10分,新民网在庭内见到,原告方由当事人马骋、代理律师富敏荣,以及马骋之子代理人出庭,而被告方春秋黄浦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杨素英并未到庭,由代理律师上海长江律师事务所牛卫航出庭。
9时17分,原告马骋当庭诉称:5月3日—5月7日,自己携子参加了上海春秋黄浦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云台山/洛阳/郑州/开封五天四夜游。双方约定线路主要浏览景点为龙门石窟、白居易墓园、香山寺、“天子驾六”车马坑、白马寺、少林寺、塔林、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开封府、宋都御街、龙亭等。期间,由于导游带团不规范,在不存在任何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擅自减少合同景点香山寺和白居易墓园,增加合同外购物点牡丹宫。
因此原告马骋提出“要求被告按照原合同标准继续履行2007年4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关于云台山/洛阳/郑州/开封旅游(五天四夜游)的协议条款中被告尚未履行部分”“要求被告安排接送原告往返的飞机早上不得早于早上8点,晚上不得晚于晚上10点,进入景点时间不得早于早上9点,不得晚于下午3点,并在景点中有合理时间的逗留”等诉求。
在法庭陈述和辩论阶段,新民网注意到,当事双方就“导游删减景点时原告是否当即提出补游或反对”“双方的旅行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完毕”“补游作为解决方式的合理性与可行性”等问题,进行激烈辩论,但仍不能达成共识。因此法庭宣布休庭,判决日期另行通知。
原告代理律师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富敏荣认为,分别于1991年和1997年由国家旅游局制定实施的《旅游投诉暂行规定》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试行办法》是目前游客解决旅游纠纷的依据。他告诉新民网:“这两个法规一个暂行了16年,一个试行了10年,已经过时,不能切实;は颜呷ㄒ,成为现在旅行社的挡箭牌。游客遭遇类似情况,旅行社干脆就退个门票和导游费,少量的金额对旅行社来说还是划算的,并不在意。而‘补游’相对赔偿门票成本要高很多,我们就是要敲响旅行社的警钟!
然而被告代理律师上海长江律师事务所牛卫航则向新民网表示,即使老法规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是在新法规出台之前,它仍然是有效的,是目前的唯一有效依据。此外,牛律师提到,赔偿应当考虑经济合理性,“补游”破坏了双方的经济利益平衡,是不合理的。
关于春秋黄浦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春秋国际、上海春秋旅行社是否为子公司与总公司,或加盟公司的关系,原告律师富敏荣当庭对被告律师进行提问。被告律师牛卫航称自己仅仅是代理律师并不知情。事后,新民网向上海春秋旅行社副总经理张磊就此问题进行求证,张磊并未直接回答,但称公司已就此事与沪上某报沟通提出不予报道要求。(新民晚报 易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