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27日电 “高检署查黑中心”侦办马英九“特别费”案,据了解,目前已调阅马英九在台北市长任内近八年的所有所得进行查核,不过,承办检察官侯宽仁仍对马英九近年来约5000多万元新台币的公益捐款有所质疑,并初步认定许多捐款用途“非属公务”等,对此,马英九律师团将从法理上力争,为马辩护。
据台湾《联合晚报》报道,据指出,马英九近年来的捐款主要来自两大部分,一是两次市长选举的选票补助款(约4000多万元),二是选举经费结余(仅200多万元),这些约5000万元的捐款,如都被认定是马英九支出的公务性质捐款的话,由于金额远超过不用发票核销的“特别费”一千六、七百万元,因此,本案早可没事结案。
但据了解,承办检察官侯宽仁并不这样认为,并开始遂笔删除,其中,被删除的内容,包括捐款对象与公务无关的部分,以及认为该款项非从“特别费”支出等。如果删除后的捐款金额,再加上马英九其它支出被检方认为不足一千六、七百万元金额时,马英九恐被认定涉嫌侵占。
不过,司法实务界人士认为,本案尚有许多法律上的模糊空间待厘清,例如,检察官应有“金钱代替物”的观念,也就是钞票是没有记号的,只要是马英九的钱,先支出或后支出都是马英九支出,不能规定马英九一定要在单一汇入“特别费”的账户支出,才叫做使用“特别费”。
以马英九的捐款为例,选举补助款等经费在法律上即是属于马英九的财产,马英九把它捐出,只要是在同一年度,当然可视为是“特别费”的使用,至于使用是否适当是另一个问题,但至少没有侵占的问题。
法界人士说,换个角度说,如果马英九当初将约5000万元的选举补助款、结余等费用陆续存入和“特别费”的同一个账户,再支出相关捐款,是否就算是已花光“特别费”,因此,对于金钱使用的认定,必须有代替观念才不致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