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工人日报》、《新京报》报道,深圳举行打击恶意逃薪公开处理大会,当场将8名恶意逃薪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开全国刑事拘留“黑心老板”先河,向全社会表明了政府打击恶意逃薪的决心。此举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对欠薪逃匿经营者涉嫌经济犯罪而追究刑事责任。
;据介绍,被刑拘的8名犯罪嫌疑人,都是企业的老板或主要负责人。他们在2004年和2005年间,分别采用隐瞒真相、频繁更改厂名、开具空头支票、虚假注资、私刻公章等欺骗手段,转移资产、关厂逃匿,恶意拖欠1200多名工人工资700余万元,其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
去年,深圳市欠薪保障基金已为47家企业的7218名员工垫付欠薪1885万元,但由于现行法律对恶意欠薪、欠薪逃匿者缺乏明确处罚规定,因此对根治恶意欠薪、欠薪逃匿者存在一定难度。
诚然,刑拘欠薪老板的确是具有一定震慑作用的,据悉,深圳已有三家企业老板在得知将要召开打击恶意逃薪公开处理大会后,连夜组织100多万元资金为员工补发了工资。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并非对所有欠薪老板都能采取刑拘手段,刑事拘留的对象是已涉嫌刑事犯罪的人,多数欠薪现象属于一般经济纠纷,可以通过经济仲裁和民事诉讼的形式依法解决,而不能滥用刑拘手段。
况且,企业恶意欠薪现象的诱因比较复杂,需要社会各方面多管齐下,建立起综合治理恶意欠薪现象的长效机制。可以通过发布拖欠员工工资的不诚信企业名单,将恶意欠薪企业公开曝光,加大《劳动法》的执法力度,建立农民工工会组织,发挥各级工会在追讨欠薪维权方面的作用,以及对讨薪工人实行法律援助等,动员和整合社会各界的力量,有效解决恶意欠薪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讲,建立和完善综合治理恶意欠薪现象的长效机制,才是解决恶意欠薪痼疾的治本之道,而刑拘欠薪老板只是在特定条件下采取的特殊手段,对治理普通恶意欠薪现象不具有普适性。
实际上,“刑拘欠薪老板”还有一个拘起来容易、判起来难的问题,现行《刑法》对恶意欠薪行为没有相关的具体罪名,因此如何定罪或许是令法官头疼的问题。因此,笔者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刑法》时增设恶意欠薪罪,对采取转移资产、关厂逃匿等违法手段恶意欠薪,情节严重的欠薪企业法人代表,以恶意欠薪罪予以惩治。
当我们为刑拘欠薪老板拍手称快的同时,更该认真反思一下恶意欠薪现象背后的诸多制度性缺失,更该迫切认识到建立和完善综合治理恶意欠薪现象的长效机制的必要性。显然,制度的完善远比杀鸡儆猴式的刑拘几个欠薪老板更重要、更高明、更有效。
(来源:《中国青年报》;刘武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