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4日电 据《新京报》报道,从即日起,北京房屋买卖者在申报纳税时,应以其提供的原始合法购房发票上注明的付款时间为准。3日,北京市地税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相关通知。
据了解,该通知主要根据北京市地税局、市建委等部门去年6月出台的稳定住房价格的相关规定而发,也就是说对“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的补充。
根据新的通知规定,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此外,个人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在对外销售时,也适用此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同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面积标准是指地方政府按国办发〔2005〕26号文件确定并公布的普通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对于以套内面积进行计量的,应换算成建筑面积,判断该房屋是否符合普通住房标准。
相关背景:
北京曾在去年6月确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标准,对单套住宅的建筑面积设定在140(含)平方米以下,比七部委标准高了20平方米,但仍在浮动的范围之内。
根据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下发的通知,个人购买超过2年(含2年)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可持相关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郭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