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二十八日电 (记者 齐彬)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恶意克扣和拖欠劳动者工资,有些业主甚至在拖欠工资后恶意逃匿以谋取非法利益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何鲁丽今天表示,应研究在刑法等相关法律中,增加对欠薪逃匿等严重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今天继续举行,何鲁丽代表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报告《劳动法》实施情况。她表示,有些地方克扣和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问题仍然严重。去年中国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查处的各类案件中,克扣和拖欠工资的超过四成。
执法检查组的问卷调查也显示,在近一年中,有百分之七点八的员工被拖欠过工资,工资平均被拖欠三个多月,人均被拖欠金额二千一百多元;问题严重的省有一成六的职工被拖欠过工资。一些国有困难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
何鲁丽表示,建筑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很突出,有的企业前清后欠,有的企业主甚至把欠薪当作谋利手段,拖欠后恶意逃匿。拖欠工资特别是欠薪逃匿引发的群体事件呈上升趋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何鲁丽强调,国务院和有关部门要总结近年来清理拖欠工资的经验,加强部门协调,在二00七年底前基本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同时,要研究制定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有效制度。要监控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及时发现和查处拖欠工资行为,依法加大对欠薪单位的惩处力度,针对有些行业的用工特点,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本次常委会正在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已经作出规定,用人单位恶意欠薪,拖欠经济补偿的,除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外,还规定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赔偿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