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月二十二日电(记者 齐彬)为了健全审计监督体系,强化审计监督手段,完善审计监督机制,中国正着手修正审计法。
中国现行审计法自一九九五年开始施行,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今天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说明审计法修正案草案时表示,审计法施行以来,对于健全国家的审计制度,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他表示,在中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过程中,仍有很多不规范甚至是违法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要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预算编制、执行的制衡机制,加强审计的专门监督。社会各界也对加强审计监督提出了更高要求,审计法的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实际情况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改。
据介绍,此次审计法主要在四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在健全审计监督体系方面,首先明确了审计机关派出机构的法律地位,将“审计特派员”的表述修改为“派出机构”;为了更好地保障审计监督的独立性、真实性,草案新增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
在调整审计监督范围方面,为了对国有资产实施更加充分、有效地审计监督,草案将审计监督范围中的“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国家的事业组织”、“国家建设项目”等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扩展;同时,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追究制度,草案新增加了对有关单位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草案还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检查。
在强化审计监督手段方面,草案规定,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其运用电子计算机存储、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并检查这些数据及其系统,另外,审计机关经批准还可以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帐户。
在完善审计监督体制方面,草案增加规定,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海关等机关予以协助。李金华表示,这是有利于形成监督合力;草案还对审计报告进行重新定位,将其从审计机关的内部业务文书变为对外发布的审计法律文书;为了保证审计监督准确、公正,草案还规定,上级审计机关可以纠正下级审计机关的不适当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