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月十四日电 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自二00三年八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以来,人民监督员共监督不服逮捕决定、拟不起诉、拟撤案等“三类案件”六千七百多件。
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强化了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直接防止了一些案件的处理偏差。统计显示,在六千七百多件监督案件中,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决定的三百多件,其中不同意的表决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的一百五十多件。
目前,在全国十六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二千七百八十九个检察院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占全国各级检察院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六,共选任人民监督员一万九千多名。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邱学强说,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完善了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外部监督机制,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多个环节建立了外部监督与内部制约紧密结合的多重办案质量保障机制,促使办案人员更加审慎地行使职权,更加注重依法办案,有利于转变执法作风,更新执法观念,规范执法行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