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天前,绑架吴若甫团伙的三名主犯认罪服法。主犯王立华的家人曾向法院申请做精神鉴定。虽然法院对此予以驳回,但也由此让人们想到这样一个问题:体现人道精神的精神鉴定怎么会被当作逃避法律制裁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
精神病鉴定成为最后稻草
北京市二中院刑庭一位资深法官告诉记者说,精神病鉴定直接涉及法院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根据法律规定,患有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案件审理中涉及的各个办案机关发现嫌疑人在作案中有不合常理的行为都要对其精神状态进行鉴定。辩护律师、当事人或者家属也可以提出要求,但司法机关会根据全案情况,根据嫌疑人当时是否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来决定是否有必要做鉴定。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疑问还可以要求复核鉴定。当然,法院不可能在当事人一提出异议就决定做,对方应该提出相关的证据。
这位法官说,王立华与同伙全面策划预谋了绑架案,包括怎样实施犯罪、拿到钱后怎么逃跑以及将连号的人民币换成零的,他们事先都经过了精心策划,充分说明了王立华当时的精神状态不可能不正常。因此,法院对王立华的家属提出的精神鉴定申请予以驳回。
精神病司法鉴定主观性较强
一位律师告诉记者,由于目前公检法司都有自己的鉴定中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环节很多,而这种鉴定又没有硬指标衡量,难免会出现人为差错。
同时,精神司法鉴定也受医学发展本身的局限。中国政法大学刘革新教授认为,精神病鉴定的结论与医生诊断的经验和技术水平有直接的关系。对精神疾病的诊断,不像对其他疾病的诊断那样,可以得出明确的数据。精神疾病的诊断在实际操作中主要依靠谈话、问问题来判断。不同的医生、医院对同一被鉴定人作出不同的鉴定结论都在所难免。东城法院曾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因琐事扎死他人的张某利用他所学的精神病知识,装疯卖傻蒙过了鉴定人员,获得了一张“患有精神分裂症”的鉴定证书,被免于刑事追究,但被送进了精神病医院。具有戏剧性的是,他最终不能忍受精神病医院的生活而说出了实情,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精神鉴定相关法律有待完善
刘教授告诉记者,在美国,所有可能被判无期徒刑的嫌疑人必须做精神鉴定。而在我国,虽然相关法律对做鉴定的条件有原则上的规定,但缺乏固定的标准,比如什么人必须做,什么人不需做。犯罪嫌疑人本人提出的司法鉴定要求是否得到允许,还需要看司法机关如何认识,如果认为嫌疑人是故意借此逃避法律的制裁就不会同意。这是需要在法律上予以完善的方面。
据了解,今年10月1日将实施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司法鉴定将提高门槛,并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如果进行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来源:北京晨报;作者:颜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