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30日电 日前,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拟用3年时间在全国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基本被禁止。
《中国建设报》的报道称,建设部明确要求,从2005年7月1日起,拟用3年时间,在全国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7月1日起,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特级、一级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劳务分包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的企业。
其中,至2006年6月底,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劳务企业,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使用劳务企业比例不低于60%;至2007年6月底,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使用劳务企业比例不低于90%;至2008年6月底,所有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包工头”。
同时,建设部还要求建筑劳务输出人数超过20万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2006年6月底前,将60%以上的农民工纳入成建制的劳务企业,其中,劳务基地县(市)应将全部农民工纳入有资质的企业;2007年6月底前,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吸纳;2008年6月底前,全国各地区的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吸纳。全国建筑农民工职业技能持证上岗的平均比例,2007年6月底前,应提高到40%以上;至2008年6月底前,提高到60%以上。
据建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为确保上述目标的实现,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用工必须办理社会保险。禁止承包企业在投标中压减“职工教育经费”获取中标。承包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的工程项目,必须将“职工教育经费”单独计列,专项支出,确保农民工技能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和使用。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办法,统一用于农民工培训。
同时,要简化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程序,将审批权下放至地(州、盟、市)及以下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初审。允许砌筑等相关专业劳务企业承担农房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