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1日电 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8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了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这充分反映了全国人大对中国银行业发展与监管的高度重视。中国银监会将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新职能,全力保障中国银行业稳健运行、科学发展。
《银监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于确立银行业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规范银行业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ご婵钊撕推渌突У暮戏ㄈㄒ,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银行业改革开放的日渐深入,银行业发展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的难度日益增大,仅依靠法律赋予的现有监管手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本身进行监督检查,难以实现有效监管,因此,需要修改《银监法》,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的权力,以获取有关资料和信息,才能有效防范银行业风险,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一、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有利于及时发现并查处银行违法案件,;ひ屑翱突У淖式鸢踩。
随着银行业务创新和电子化的深入发展,银行业务逐步延伸到经济发展的各个角落,经济犯罪突出表现为银行违法案件。银行违法案件,相当多的属于恶意串通、内外勾结作案,作案手段隐蔽,科技化程度高,如果不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而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则很难及时定性并予以查处,有可能扩大银行及客户的资金损失。事实上,由于银行业监管机构没有被赋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的权力,已影响到了对违法案件的发现和查实。
银行业监管机构是具体行使银行监督管理权力的国家机关,为了保证银行业监督管理权的实现,法律法规已经赋予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诸多具体权力。这使得银行业监管机构有条件了解银行业金融机构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情况,并掌握相关资料。如果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银行业监管机构就能结合已有的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权力,依据相关资料及时发现并查实银行业违法案件,为依法处理违法案件提供重要的事实依据,提高查处银行违法案件的效率,从而有效保护银行及客户的资金安全。
二、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有利于防范银行业风险和保持银行业稳定,实现银行监管的目标。
目前,我国信用体系还不够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控水平和治理能力还有待提高,再加上一些地区地方;ぶ饕逖现,导致银企串通套取银行资金、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等现象时有发生;此外,随着银行收入分配体制、内部考核机制的变革,致使一些银行主动配合企业造假,提高资产分类水平,以达到减少拨备、提高利润、增加奖金的目的。上述现象大大增加了银行风险水平,已危及国家金融安全。
银行业监管机构虽然负有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的责任,但如果仅依靠法律赋予的现有监管手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本身进行监督检查,很难发现和查实上述现象。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后,银行业监管机构可以结合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监管措施,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在发现管理疏漏和金融风险可疑线索时,可以及时对客户、股东等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掌握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真实情况,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所在,分析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并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主动、及时、妥善采取处置措施,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合法、稳健运行。
三、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符合发达国家银行监管的发展趋势,也是借鉴国内相关监管机构成功经验的要求。
国外许多发达国家为了及时发现银行违法案件,防范银行风险,纷纷赋予银行监管机构对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获取必要信息、资料的权力。如,美国法律规定,货币监理署作为联邦主要的银行监管机构,有权向客户发出传票,要求银行客户提供相关资料,并进行面谈;有权对银行关联方进行调查和处罚;有权对提供中介服务的主体,如律师、评估师、会计师等进行调查和处罚。又如,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规定,金融服务局(金融监管机构)有权要求与被监管者相关的机构和个人提供文件、信息和资料;对拒不配合的,监管当局可要求治安法官介入,或者向法庭起诉,请求法院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些国家的经验表明,相关调查权是监管机构实现有效监管的重要手段。
此外,我国现行《证券法》、《税收征管法》、《海关法》以及《审计法》等法律也都规定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调查权。如,《证券法》第一百八十条赋予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可以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并可以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上述规定在实践中,对查处证券犯罪、防范证券风险起到了重要作用。
因此,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既符合发达国家银行监管的发展趋势,也是借鉴国内相关监管机构成功经验的结果。
四、明确规定相关调查权的适用条件和对象范围,谨防滥用相关调查权。
为了谨防相关调查权的滥用,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次修改《银监法》,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的同时,坚持“既要保证监管需要,又不能无限扩大”的原则,明确界定了相关调查权的适用条件和对象范围。
相关调查权的适用条件为:银行业监管机构只有在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经银行业监管机构负责人批准才能行使相关调查权,采取相应调查措施。其含义是:
第一,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关调查的触发条件是,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检查对象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检查活动包括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日常业务和行为,也包括查处金融违法行为;检查目的是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问题和查清相关的金融违法行为。
第二,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调查,不是针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进行检查,而是为了通过有关单位和个人查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问题而做的辅助调查。
第三,相关调查需经银行业监管机构负责人批准。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均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的职责,相应地进行相关调查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包括银监会、银监局、银监分局,检查由哪一级机构进行,其相关调查即由哪一级机构负责人批准。
相关调查权的对象范围,主要包括如下几类:一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关联紧密的民事主体,通常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客户、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主体;二是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企业、市场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士等。
对相关调查权规范行使的约束:银行业监管机构的有关人员滥用相关调查权的,可以按照《银监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对于防范银行业风险和保持银行业稳定必将发挥积极作用。